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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时间:2021-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承诺并接受监督:

    一、领导干部坚决做到在检察办案环节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领导干部坚决做到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领导干部坚决做到不授意、不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领导干部坚决做到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五、坚决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逢问必录、逢问必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坚决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坚决做到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送材料。

    九、坚决做到不违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十、坚决做到不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不建议或不暗示案件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律师。

    十一、坚决做到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十二、坚决做到不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赁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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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2024-12-09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承诺并接受监督:

    一、领导干部坚决做到在检察办案环节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领导干部坚决做到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领导干部坚决做到不授意、不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领导干部坚决做到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五、坚决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逢问必录、逢问必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坚决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坚决做到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送材料。

    九、坚决做到不违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十、坚决做到不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不建议或不暗示案件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律师。

    十一、坚决做到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十二、坚决做到不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赁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