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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在凌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马量出庭支持起诉。
本案被申请人刘某系被监护人刘某某(14周岁)父亲,刘某某母亲已于2010年因病去世,多年间,被申请人刘某作为唯一监护人,从未对刘某某履行抚养义务。2012年至2018年,被申请人刘某因抢劫罪、盗窃罪一直服刑,其子刘某某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送往锦州市福利院进行抚养,同年6月被其姨姥周某某(本案申请人)领回抚养。被申请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刘某某仍与申请人周某某一起生活,故申请请求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请法院指定由申请人作为刘某某监护人。
庭审中,马量代表凌海市检察院宣读了支持起诉书,表明检察机关立场:被申请人刘某拒不履行相应抚养和监护义务,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刘某某生活及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支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建议法院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
9月29日,经凌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刘某某监护人。
“感谢检察机关,让孩子以后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学习,感谢!”申请人周某某在庭审结束后数度落泪。本案既是我院对《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相关规定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民事领域积极拓展的有益探索,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以司法实践体现为民精神,真正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实效,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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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在凌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马量出庭支持起诉。
本案被申请人刘某系被监护人刘某某(14周岁)父亲,刘某某母亲已于2010年因病去世,多年间,被申请人刘某作为唯一监护人,从未对刘某某履行抚养义务。2012年至2018年,被申请人刘某因抢劫罪、盗窃罪一直服刑,其子刘某某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送往锦州市福利院进行抚养,同年6月被其姨姥周某某(本案申请人)领回抚养。被申请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刘某某仍与申请人周某某一起生活,故申请请求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请法院指定由申请人作为刘某某监护人。
庭审中,马量代表凌海市检察院宣读了支持起诉书,表明检察机关立场:被申请人刘某拒不履行相应抚养和监护义务,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刘某某生活及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支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建议法院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
9月29日,经凌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刘某某监护人。
“感谢检察机关,让孩子以后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学习,感谢!”申请人周某某在庭审结束后数度落泪。本案既是我院对《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相关规定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民事领域积极拓展的有益探索,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以司法实践体现为民精神,真正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实效,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