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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16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的主题是“检察听证——切实推进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布会公布了凌海院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就与会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案件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自《规定》实施以来,凌海检察院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坚持把检察听证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来推进,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坚持以上率下,坚持检察听证工作从领导干部做起,今年召开的检察听证中,检察长主持4件,副检察长主持24件,专职委员主持4件,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另一方面,凌海检察院努力追求听证质效,坚持做到司法办案、检察听证、矛盾化解一体推进,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平正义。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凌海检察院“应听证尽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以听证方式有力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截止到目前,凌海检察院今年共召开检察听证案件32件,涵盖了不起诉、审查逮捕、民事诉讼监督、行政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类型,均取得了较好的听证效果。


    在答记者问环节,工作人员分别就记者提出的检察听证的准备工作都有什么、检察机关对听证员有什么要求、听证会可以直播录播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延伸阅读:


     解读《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听证规定》共四章二十三条,对听证会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

    按照《听证规定》,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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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

      2024-10-12

    1216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的主题是“检察听证——切实推进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布会公布了凌海院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就与会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案件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自《规定》实施以来,凌海检察院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坚持把检察听证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来推进,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坚持以上率下,坚持检察听证工作从领导干部做起,今年召开的检察听证中,检察长主持4件,副检察长主持24件,专职委员主持4件,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另一方面,凌海检察院努力追求听证质效,坚持做到司法办案、检察听证、矛盾化解一体推进,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平正义。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凌海检察院“应听证尽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以听证方式有力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截止到目前,凌海检察院今年共召开检察听证案件32件,涵盖了不起诉、审查逮捕、民事诉讼监督、行政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类型,均取得了较好的听证效果。


    在答记者问环节,工作人员分别就记者提出的检察听证的准备工作都有什么、检察机关对听证员有什么要求、听证会可以直播录播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延伸阅读:


     解读《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听证规定》共四章二十三条,对听证会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

    按照《听证规定》,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