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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让检察温度可感可触 检察关爱让事实孤儿有家有爱
    时间:2020-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

    近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蒋晓东检察长带领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未检部门工作人员与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张丽检察长、凌海院控申部门、凌海市某乡镇镇长、副镇长来到辽宁省孤儿学校看望慰问在这里就读的徐某某,蒋晓东检察长自己拿出1000元救助金送给了徐某某,凌海市检察院及地方政府给徐某某带来了衣服、书籍、书包等学习用品,并鼓励徐某某好好学习、健康成长。

    这是蒋晓东检察长与张丽检察长联合办理的徐某某司法救助案中的一幕,也是辽宁省检察机关与辽宁省孤儿学校进行的首例司法救助案件。期间,蒋晓东检察长与学校校长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就徐某某的长期帮扶计划与学校交换了意见,并安排未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申诉人徐某某年仅9岁,属于未成年人。因为该案母亲死亡、父亲入狱服刑,其他亲友无抚养能力和意愿,徐某某成为事实孤儿,未来的生活和学习无着落。发现该情况后,锦州市检察院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该案案发地、案件当事人居住地、徐某某的其他亲友均在凌海市,考虑到未来持续救助及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的便利,蒋晓东检察长决定由锦州市检察院和凌海市检察院两级院共同开展救助,并由两级院的检察长亲自办理。


    经深入调查了解到,徐某某爷爷奶奶均已去世,姥姥姥爷因案件与其断绝了关系,其他亲属均无抚养能力和意愿。案件发生后又赶上新冠疫情,徐某某暂时寄居在其大伯徐某乙家。而徐某乙为当地农民,家庭生活本身十分困难,又体弱多病,无力抚养失去父母的徐某某,也不能够照顾其上下学以及课后辅导,徐某某目前处于事实失学状态。市检察院决定救助其2万元、凌海市检察院决定救助其1万元,该钱款帮助徐某某缓解暂时燃眉之急,保障其暂时生活所需。两级检察院依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检察官工作指引(试行)》的会签文件精神,立即协调徐某某所在的村委会、镇乡政府以及凌海市民政部门,组织协商对徐某某的后续救助事宜,在两级院检察长的推动下,当地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均承诺给予徐某某一定数额的社会救助资金,保证其未来生活所需;为了解决徐某某的学习生活后顾之忧,又与凌海市民政部门协同沟通,在徐某某其余家属的支持下,将徐某某送到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光明学校)学习。凌海市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最短时间内认定徐某某为事实孤儿,并协助办理了入辽宁省孤儿学校的相关手续。


    在解决徐某某的生活和学习困难之后,两级检察院与学校均认为徐某某在学习生活有了保障之后,最缺失的是情感关怀和感情寄托。针对徐某某的特殊情况,蒋晓东检察长决定由锦州市检察院与凌海市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爱命案受害家庭孤儿徐某某长期救助方案》,采取组建救助关爱团队的方式,持续对其予以救助关爱。救助关爱团队由两级院控申、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约定在徐某某的生日、六一儿童节、国庆节、春节等特殊、重要的时间节点,救助关爱团队人员通过自费购买儿童书籍、小玩具、营养品等礼物到学校与徐某某进行交流、互动,与徐某某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陪伴其成长,弥补其情感缺失。同时依托未检部门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优势,定期关注其心理波动和性格变化,及时给与其心理疏导和心理抚慰,不断扩大关爱的范围,持续传递检察温情。目前徐某某已基本适应了学校的学习生活,童年天真的笑脸又回到了徐某某的脸上。


    蒋晓东检察长指出,因父母双亲之间相互间刑事犯罪而成为事实孤儿,成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其施于援手,解困帮扶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助力脱贫攻坚,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新课题。在办理对该类事实孤儿的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除积极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外,更重要的是解决事实孤儿的后续生活与学习,要强化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多措并举、精准施救,还要重点关注事实孤儿的情感缺失和感情失位,对其进行情感关怀、持续救助,使其能够树立健康的心态,拥有良好的性格,健全的人格。检察机关要拓宽救助思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变一次救助为持续救助,变给予物质救助为给予情感陪伴、物质救助、教育救助的深度救助,扩大救助范围和深度,实施精准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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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让检察温度可感可触 检察关爱让事实孤儿有家有爱

      2024-10-12

    司法救助

    近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蒋晓东检察长带领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未检部门工作人员与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张丽检察长、凌海院控申部门、凌海市某乡镇镇长、副镇长来到辽宁省孤儿学校看望慰问在这里就读的徐某某,蒋晓东检察长自己拿出1000元救助金送给了徐某某,凌海市检察院及地方政府给徐某某带来了衣服、书籍、书包等学习用品,并鼓励徐某某好好学习、健康成长。

    这是蒋晓东检察长与张丽检察长联合办理的徐某某司法救助案中的一幕,也是辽宁省检察机关与辽宁省孤儿学校进行的首例司法救助案件。期间,蒋晓东检察长与学校校长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就徐某某的长期帮扶计划与学校交换了意见,并安排未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申诉人徐某某年仅9岁,属于未成年人。因为该案母亲死亡、父亲入狱服刑,其他亲友无抚养能力和意愿,徐某某成为事实孤儿,未来的生活和学习无着落。发现该情况后,锦州市检察院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该案案发地、案件当事人居住地、徐某某的其他亲友均在凌海市,考虑到未来持续救助及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的便利,蒋晓东检察长决定由锦州市检察院和凌海市检察院两级院共同开展救助,并由两级院的检察长亲自办理。


    经深入调查了解到,徐某某爷爷奶奶均已去世,姥姥姥爷因案件与其断绝了关系,其他亲属均无抚养能力和意愿。案件发生后又赶上新冠疫情,徐某某暂时寄居在其大伯徐某乙家。而徐某乙为当地农民,家庭生活本身十分困难,又体弱多病,无力抚养失去父母的徐某某,也不能够照顾其上下学以及课后辅导,徐某某目前处于事实失学状态。市检察院决定救助其2万元、凌海市检察院决定救助其1万元,该钱款帮助徐某某缓解暂时燃眉之急,保障其暂时生活所需。两级检察院依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检察官工作指引(试行)》的会签文件精神,立即协调徐某某所在的村委会、镇乡政府以及凌海市民政部门,组织协商对徐某某的后续救助事宜,在两级院检察长的推动下,当地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均承诺给予徐某某一定数额的社会救助资金,保证其未来生活所需;为了解决徐某某的学习生活后顾之忧,又与凌海市民政部门协同沟通,在徐某某其余家属的支持下,将徐某某送到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光明学校)学习。凌海市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最短时间内认定徐某某为事实孤儿,并协助办理了入辽宁省孤儿学校的相关手续。


    在解决徐某某的生活和学习困难之后,两级检察院与学校均认为徐某某在学习生活有了保障之后,最缺失的是情感关怀和感情寄托。针对徐某某的特殊情况,蒋晓东检察长决定由锦州市检察院与凌海市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爱命案受害家庭孤儿徐某某长期救助方案》,采取组建救助关爱团队的方式,持续对其予以救助关爱。救助关爱团队由两级院控申、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约定在徐某某的生日、六一儿童节、国庆节、春节等特殊、重要的时间节点,救助关爱团队人员通过自费购买儿童书籍、小玩具、营养品等礼物到学校与徐某某进行交流、互动,与徐某某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陪伴其成长,弥补其情感缺失。同时依托未检部门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优势,定期关注其心理波动和性格变化,及时给与其心理疏导和心理抚慰,不断扩大关爱的范围,持续传递检察温情。目前徐某某已基本适应了学校的学习生活,童年天真的笑脸又回到了徐某某的脸上。


    蒋晓东检察长指出,因父母双亲之间相互间刑事犯罪而成为事实孤儿,成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其施于援手,解困帮扶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助力脱贫攻坚,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新课题。在办理对该类事实孤儿的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除积极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外,更重要的是解决事实孤儿的后续生活与学习,要强化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多措并举、精准施救,还要重点关注事实孤儿的情感缺失和感情失位,对其进行情感关怀、持续救助,使其能够树立健康的心态,拥有良好的性格,健全的人格。检察机关要拓宽救助思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变一次救助为持续救助,变给予物质救助为给予情感陪伴、物质救助、教育救助的深度救助,扩大救助范围和深度,实施精准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