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势力
AI+检察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AI普法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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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凌小检!
今年是我国第41个教师节。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展现了聚焦教育领域民生关切、以法治力量保障教师安心从教的生动实践。
李某系某幼儿园教师。2019年暑假,李某请假出国探亲。8月24日,怀孕的李某因身体不适、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向单位请假一周获准。
一周后,李某以需预防流产为由,通过微信、电话多次沟通继续请假事宜。幼儿园认为长时间请假需报批,且李某提供的国外医院诊断证明无中文翻译和权威认证,无法核实真实性,遂三次通知其立即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因身体原因未返岗。
2019年10月初,幼儿园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停发李某工资。11月初,李某在国外复查确认胎儿发育异常并引产。2020年初因全球疫情滞留国外未能返岗。2020年4月30日,幼儿园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终止了与李某的人事关系。
2021年5月,回国后的李某经劳动仲裁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恢复人事关系并补发自2019年10月起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请假未获批准仍不到岗,且在停薪及被解约长达8个月期间未积极完善请假手续;其提交证据仅证明胎儿异常,缺乏医疗机构要求继续休息的意见,构成连续旷工15日以上,遂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地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并听取双方意见。幼儿园及主管部门坚持认为材料无法核实、请假不合理且影响管理;李某则认为请假理由充分。
检察官深入审查发现关键证据:幼儿园停薪文件载明,停发工资是“待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完善请假手续后,再按规定给予补发”。同时了解到,二审期间李某已补充提交了经翻译、公证及领事认证的医疗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怀孕状况及请假真实原因。双方沟通时因时差及不够理性产生严重分歧。
2024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30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采纳抗诉理由,撤销原判,恢复李某与幼儿园的人事关系。但因李某未及时返岗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决幼儿园支付李某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2万余元。
凌小检提醒:维护教师权益即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孕期女教师,《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更具体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师权益,对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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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第41个教师节。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展现了聚焦教育领域民生关切、以法治力量保障教师安心从教的生动实践。
李某系某幼儿园教师。2019年暑假,李某请假出国探亲。8月24日,怀孕的李某因身体不适、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向单位请假一周获准。
一周后,李某以需预防流产为由,通过微信、电话多次沟通继续请假事宜。幼儿园认为长时间请假需报批,且李某提供的国外医院诊断证明无中文翻译和权威认证,无法核实真实性,遂三次通知其立即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因身体原因未返岗。
2019年10月初,幼儿园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停发李某工资。11月初,李某在国外复查确认胎儿发育异常并引产。2020年初因全球疫情滞留国外未能返岗。2020年4月30日,幼儿园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终止了与李某的人事关系。
2021年5月,回国后的李某经劳动仲裁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恢复人事关系并补发自2019年10月起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请假未获批准仍不到岗,且在停薪及被解约长达8个月期间未积极完善请假手续;其提交证据仅证明胎儿异常,缺乏医疗机构要求继续休息的意见,构成连续旷工15日以上,遂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地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并听取双方意见。幼儿园及主管部门坚持认为材料无法核实、请假不合理且影响管理;李某则认为请假理由充分。
检察官深入审查发现关键证据:幼儿园停薪文件载明,停发工资是“待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完善请假手续后,再按规定给予补发”。同时了解到,二审期间李某已补充提交了经翻译、公证及领事认证的医疗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怀孕状况及请假真实原因。双方沟通时因时差及不够理性产生严重分歧。
2024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30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采纳抗诉理由,撤销原判,恢复李某与幼儿园的人事关系。但因李某未及时返岗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决幼儿园支付李某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2万余元。
凌小检提醒:维护教师权益即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孕期女教师,《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更具体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师权益,对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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