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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小检普法 · 民法典案例】6万9买车只开一个月?警惕抵押车背后的代价
    时间:202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字号: | |

    普法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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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AI普法正式上线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凌小检!

    时值年末购车旺季,不少消费者希望通过优惠活动购置车辆。然而,在追求高性价比的同时,也需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保持清醒认识。下面这起关于低价抵押二手车的买卖纠纷,就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9月,赵某某通过直播平台以69000元低价从孙某某处购买一辆本田抵押车。看车时,孙某某明确告知车辆为抵押车并出示了相关手续。双方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第九条及手写部分均明确提示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及被拖车风险,赵某某捺手印确认自愿接受所有风险。赵某某付款后将车开走。

    2024年10月,赵某某称车辆被他人开走并发现被再次售卖,遂诉至法院,指控孙某某欺诈,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孙某某辩称,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交易,应自担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实质是抵押车辆买卖合意。赵某某购车前已知晓车辆抵押状况并取得了抵押合同原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可转让,法律未禁止抵押车交易。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赵某某主张车辆被他人开走且孙某某涉嫌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法院进一步指出,赵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抵押车,理应预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包括权利人行使权利导致车辆被收回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风险应由赵某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凌小检特别提醒:购买二手车时,务必核实车辆权属状态,警惕“低价陷阱”。若车辆系抵押车,应谨慎评估买卖风险,避免因贪图便宜而陷入法律纠纷。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合同文书及付款凭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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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小检普法 · 民法典案例】6万9买车只开一个月?警惕抵押车背后的代价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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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年末购车旺季,不少消费者希望通过优惠活动购置车辆。然而,在追求高性价比的同时,也需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保持清醒认识。下面这起关于低价抵押二手车的买卖纠纷,就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9月,赵某某通过直播平台以69000元低价从孙某某处购买一辆本田抵押车。看车时,孙某某明确告知车辆为抵押车并出示了相关手续。双方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第九条及手写部分均明确提示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及被拖车风险,赵某某捺手印确认自愿接受所有风险。赵某某付款后将车开走。

    2024年10月,赵某某称车辆被他人开走并发现被再次售卖,遂诉至法院,指控孙某某欺诈,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孙某某辩称,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交易,应自担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实质是抵押车辆买卖合意。赵某某购车前已知晓车辆抵押状况并取得了抵押合同原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可转让,法律未禁止抵押车交易。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赵某某主张车辆被他人开走且孙某某涉嫌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法院进一步指出,赵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抵押车,理应预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包括权利人行使权利导致车辆被收回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风险应由赵某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凌小检特别提醒:购买二手车时,务必核实车辆权属状态,警惕“低价陷阱”。若车辆系抵押车,应谨慎评估买卖风险,避免因贪图便宜而陷入法律纠纷。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合同文书及付款凭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