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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小检普法•农资打假典型案例】3000亩麦田减产,检察机关严惩假种子坑农
    时间:2026-04-09  作者:  新闻来源: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字号: | |

    普法新势力

    AI+检察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AI普法正式上线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凌小检!

    春回大地,田野间一派繁忙。每一粒播下的种子,都承载着丰收的希望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然而,总有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将黑手伸向关乎农民生计、国家命脉的农资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特别是让假种子无处藏身,是守护“中国饭碗”、护航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检察机关如何为我们的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周某亮雇佣唐某跃,从农户那里购进普通小麦,仅仅经过简单的筛选和分装,这些普通小麦就摇身一变,被包装成了名为“淮麦44”的优质小麦种子。随后,由纪某明负责联系买家,他们将这批假冒种子销售给了明知有问题的秦某兵,数量高达10万多千克,销售金额33万余元。

    秦某兵在明知种子是假冒的情况下,仍将其中一部分转手卖给了农户们,销售额24万余元。农户们满怀期待种下的“良种”,出苗率却异常低下。经鉴定,这批所谓的“淮麦44”种子根本就是冒牌货,发芽率仅60%,远低于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最终,这起假种子事件导致了3000余亩小麦田严重减产,给无辜的农户们造成了总计13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并且使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主犯周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秦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从犯纪某明、唐某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口粮作物,它的丰产丰收,直接关系到能否端稳端牢“中国人的饭碗”。这个案例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它深刻地警示我们:净化种子市场,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犯罪,就是保护农民的核心利益,就是捍卫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凌小检特别提醒: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安全的起点。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包装、标签和许可证,并妥善保存购货凭证。一旦发现疑似假劣农资,或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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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小检普法•农资打假典型案例】3000亩麦田减产,检察机关严惩假种子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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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周某亮雇佣唐某跃,从农户那里购进普通小麦,仅仅经过简单的筛选和分装,这些普通小麦就摇身一变,被包装成了名为“淮麦44”的优质小麦种子。随后,由纪某明负责联系买家,他们将这批假冒种子销售给了明知有问题的秦某兵,数量高达10万多千克,销售金额33万余元。

    秦某兵在明知种子是假冒的情况下,仍将其中一部分转手卖给了农户们,销售额24万余元。农户们满怀期待种下的“良种”,出苗率却异常低下。经鉴定,这批所谓的“淮麦44”种子根本就是冒牌货,发芽率仅60%,远低于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最终,这起假种子事件导致了3000余亩小麦田严重减产,给无辜的农户们造成了总计13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并且使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主犯周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秦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从犯纪某明、唐某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口粮作物,它的丰产丰收,直接关系到能否端稳端牢“中国人的饭碗”。这个案例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它深刻地警示我们:净化种子市场,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犯罪,就是保护农民的核心利益,就是捍卫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凌小检特别提醒: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安全的起点。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包装、标签和许可证,并妥善保存购货凭证。一旦发现疑似假劣农资,或权益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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